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0
摘要: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免税的,受托方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的明细等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           2012-3-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农林牧渔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及核算情况说明、企业各类产品的工艺过程描述、政策依据、初加工产品品目明细表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经营项目场地证明;

  (四)企业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等;

  (五)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免税的,受托方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的明细等;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国有农场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减免税项目说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核算情况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复印件;

  (四)农场与家庭农场承包户签订合同复印件;

  (五)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经营项目场地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农垦企业取得的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场基本情况、款项拨付的时限、来源、用途、金额等;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预算的批复;

  (三)上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的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上述形式以外的农林牧渔业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种植、养殖项目的品种、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项目、收入核算情况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经营项目场地证明;

  (四)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等;

  (五)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应提供农业或科技部门对其新品种选育成果的认定证明资料;

  (六)企业委托其它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应提供委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资料;

  (七)企业受托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应提供受托合同、收入明细等证明资料;

  (八)主管国税机关对从事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难以认定的,企业应 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九)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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