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统一规范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的通知 黑会协[2016]9号 2016-2-19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委托方或招标部门要求事务所投标材料中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出具的未受到行业惩戒等相关情况的证明。为维护行业的形象和信誉,确保出具证明的内容严谨和真实有效,省注协决定,统一规范为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凡需要省注协出具证明的,要持本单位的有效证明(介绍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等)和需要省注协证明事项的文字材料,到省注协办理。 二、省注协具体业务部门根据事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相关证明及证明用纸样式附后),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并经省注协综合部公章后,证明方完整、有效。 三、事务所自行打印的证明材料,省注协一律不予认可和受理。 附件: 1、省注协为事务所出具证明的用纸样式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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