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28
摘要:问:有财政部监制章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问:有财政部监制章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由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收费;
  3.展览会、展销会的展位费等服务性收费;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房屋、场地及其公共设施出租出让收费;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印刷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在发生暂收或代收费用时所使用的票据,一般不作为报销凭证。如发生上述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支出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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