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接上文)5、契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由原来规定的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调整为“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政策调整幅度相当大。

  关注与提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时,申报交纳税款时,要注意相关政策的变化,不要交错税、多交税,更不要少交税。个人出租住房时,要记住:从2008年3月1日起按1.5%的税率的交纳营业税了。

  三、文件生效日期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关注与提示:

  文件对外公布时间晚于文件生效执行时间,特别是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是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原已按规定已征税款,允许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这就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要高度此问题,最好对照文件规定,认真核实自身是否存在可以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行为,相应的税款是否已经在文件发布之前交纳。若存在受税收变动影响的情况,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早日办妥税款抵减手续。

  此外,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已执行,若在2008年3月1日之后发生的租赁行为,已按原规定交纳的税款,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抵减或退还手续。

  结束语

  笔者认为:财税[2008]24号文件的出台及执行,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界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当前的住房困难,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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