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视角下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评析

来源:志合税法律师 作者:志合税法律师 人气: 时间:2016-06-24
摘要:税务稽查审理完毕后,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对纳税人产生重要影响,纳税人除了面临被无期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之外,还可能面临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试举例如下:        

案例1:主观故意不考虑违法性认识错误。张飞在公园里贩卖黄色光盘,被公安人员逮住,指控贩卖淫秽物品罪。张飞说,我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性啊,老子和刘备天天在家里看,爽死了,看个毛片,最多算个毛线事儿?我可不知道这是犯罪。         

请问:张飞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性?答案是肯定的,不但是主观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此案例说明,主观故意性不考虑“违法性认识”问题。要成立故意犯,只要求行为人认识犯罪事实即可,不需要其具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基本上采纳这种观点。张飞即使真的不知道贩卖黄色光盘触犯刑法,由于其对其贩卖光盘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仍然认定为主观故意。上例中,将企业知道不知道“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这条政策,作为判定企业是否有主观故意性的标准,显然是将着眼点放在了“违法性认识”方面,是对“主观故意性”的误读。事实上,如果将“违法性认识”作为判断主观故意性的标准,就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潭,呵呵。。。成了“知识越多越反动”,学习法律的人可到了血霉了!          

案例2: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又一案例       

张飞酒后驾驶,且超速,汽车还没有年检,交管部门将张飞的汽车扣押,停在了停车场。这一天,张飞悄悄的来到停车场,将自己的汽车开走了。公安部门以盗窃罪将张飞抓获。张飞抗辩说:老子讲老子自己的汽车开走,怎么算是盗窃罪呢?最多是违反了规定而已嘛!       问题:张飞是否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首先,汽车已给交管部门扣押,在扣押期间属于国家占有的财产,如果丢失,国家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张飞将汽车开走,构成了盗窃罪。其次,张飞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有人说,张飞没有想去盗窃啊?张飞也不知道扣押期间的财产属于国家占有的财产,他只是天真的认为,自己开回自己的汽车,顶多是行政处罚吧!请注意:主观故意,不包含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内容。张飞只要知道自己的汽车被交管局扣押了的事实,是主观故意的认识性因素,即:明知。张飞主观上就是想要将交管局扣押的车开走,这是意志性要素。认识性要素与意志性因素全部具备,即构成直接故意的主观故意,无需考虑张飞知道不知道这件儿事情属于盗窃罪的范围。     此案例再次证明,违法性认识不在主观故意性的考虑范围。  

案例3:

当事人要认识到行为本身。

张飞在公园里卖英语光盘,根本卖不出去,赵云恶作剧,将英语光盘都调包为了黄色光盘。张飞发现,生意越来越好,却不知是赵云“暗中帮忙”。这一天,公安同志突然指控:张飞,你是贩卖淫秽物品罪! 

张飞抗辩:明明是英语光盘嘛,啥时候成了黄色光盘了!         

请问:张飞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由于张飞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仔细体会这两个案例的区别,主观故意性不要求你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但是要求你清楚的知道你在做什么,就可以了!如果你没有认识到你在做什么,那么不构成主观故意性。从另一方面讲:不是说,非得你承认:“我有犯罪的故意”,其实主观故意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本身是客观反映的。        

案例4:

间接故意问题       

在朴素的认知中,人们心目中的主观故意性,大多和刑法中的直接故意类似,较少涉及间接故意;而朴素认知中的过失,也往往类似于“因疏忽大意应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较少涉及“虽预见到危害后果可能发生,但盲目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犯罪。        

刑法中间接故意经典案例:张飞在自己的果园外拉起了电网,偷果实的蒋干老先生,被电网电死了,此时张飞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张飞没有积极追求杀人的意思,但是你违规拉设电网,明明就是有可能将别人电死,你却放任事态的发展!内心深处的想法是“电死了活该”!就是间接故意。即:间接故意,一定是认识因素是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后果一定发生”,则即使意志因素不是希望,而是放任,仍然应当定性为直接故意。       

案例5:

意志性因素是放任也可能构成直接故意       

经典案例:张飞看到李四和王五在十八层楼的吊篮里正在 擦玻璃,而张飞与李四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于是悄悄的走到十八楼,将吊篮的绳子砍断。结果李四与王五一起摔成了肉饼。张飞对李四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是确定无疑的,关键是张飞对王五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看似,张飞对王五是否死亡是无所谓的,放任的心态,甚至内心中并不希望王五死亡,但由于认识因素中,张飞清楚的知道,一旦其砍断吊篮的绳子,王五也必定会摔死,所以无需考虑意志因素了,尽管其内心中并不积极追求王五的死亡结果,其仍然对王五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那么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又有什么作用呢?上文说过,间接故意只对产生了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而直接故意,即使是预备、未遂仍然要横担责任。       

笔者参照上例对比偷税:国有企业上级有绩效工资险额,因为完不成绩效任务,又想多发奖金,于是采取故意接受虚开的劳务派遣发票方式来发奖金。虽然意志因素上属于为了另外一个目的,但由于只要接受虚开的劳务派遣发票,就一定会造成偷税事实,属于“一个恶花结的两果”,因此属于直接故意的范畴。       

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意志因素分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如果是积极追求犯罪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如果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疏忽大意,应预见而未预见犯罪行为的出现,属于因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预见到可能发生犯罪后果,而盲目自信能够避免,属于因盲目自信的犯罪过失。如果以上四个方面的意志因素都不具备,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犯罪范畴。过失犯需要形成犯罪后果,才入罪,而故意犯又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之分。     

可见,主观故意性是复杂的、严肃的法学概念。上述简单的案例,意在说明,主观故意性不是朴素的理解,而是严肃的法学概念,是客观反映的,否则就会陷入不可知论。常见的误区说法有:       

我认为,这个会计水平差,虽然造成了少计收入的偷税后果,可是非他所愿啊!       

我认为,企业不是故意要偷税的,因为虽然多列成本了,但是那是企业账簿混乱,不是积极追求偷税啊!        

这个企业这么大,不可能在乎这点儿税款,肯定不是故意的,因此不具有主观故意性!         这条政策实施了多年,企业不该不知道,推定为应当有主观故意性!     

总之,笔者以为,偷税认定关键看是否符合《征管法》六十三条所述要件,主观故意内化于偷税手段,只做为判定偷税是否构成四种手段考虑因素之一。即使考虑主观故意,也不能陷入不可知论,而应认真研究其法学含义。如果非要一个干脆的结论,笔者的意见是:将着眼点放在《征管法》63条。        

至于对偷税四种手段的理解,那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作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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