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起因于一个学员咨询的问题: 公司因为排放不达标,被环保局勒令停产。公司在设备停车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现在被税务稽查查到,要求对停产期间的折旧全部纳税调增,理由是:勒令停产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税务的处理是正确的吗? 我自然要问一问,税务认为:“勒令停产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其依据是什么? 回答说,稽查尚未出结论,只是要求企业自己先整改,税务人员提出了三个理由: 1、这属于《所得税法》第11条第七项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折旧。即:“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这一理由显然是牵强的,必须是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规定属于“其它”的,才能用此条要求补税。勒令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没有此规定。这一理由基本不值一驳。 2、这违背了《所得税条例》第59条第二款规定,即:“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这一理由误导性很大,一些人甚至为此争议是“主动停产”还是“被动停产”、是“季节性停产”还是“大修理停产”之类的细节,希望以此去判定是否应该计提折旧。 实际上,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例。我的理由分两层: 第一层,案例中的情况是“勒令停产”,《条例》的规定是“停止使用”,二者并不是一回事,欲引用此条,税务检查人员必须要证明:勒令停产,必将导致设备停止使用。 于是就引出了第层二理由,“停止使用”是什么意思?被勒令停产后,设备是否就停止使用了呢? 停止使用就是不再使用了,未来也再使用了,不然,一切情况下设备的停车都会被理解为停止使用,这不符合汉语的意义。《条例》59条规定的“开始使用”与“停止使用”,就是指设备最初开始,到最后停用,中途的启、停情况,不在《条例》第59条的规定之列。 所以,结论就是出来了。 如果勒令停产必将导致设备永久停用,则其折旧不能扣除。但企业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如果是因此产生设备报废,则恐怕更是补不了税了。 如果勒令停产不能导致设备永久停用,未来经整改或风头过了依然可以使用,则其折旧当然不能按此条规定调增补税。 总结一下,此不准扣除的理由,实际上是混淆了“停止使用”与“暂停使用”两个概念。
3、第三点理由其实是另一个相似案例中,另一拔税务检查人员提出来的,就是“勒令停产后,该折旧与取得收入无关”,不符合《所得税法》第8条的相关性原则。 能够扣除的一切项目,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但认为停产期间的折旧与取得收入无关,显然是荒谬的。设备的购买、使用、启停等,都是经营中的行为,都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行为。 理解这点的核心要害在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不是指“一定要取得收入”。纳税人只需要证明“有关”即可,而不用去考虑是真取得了收入。 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类比一下: 支付利息借入一笔款项,但一直闲置,虽然没有取得收入,但与取得收入是相关的,所以利息可以扣除。 支付利息借入一笔款项,但却无息拆借给了无关的其它单位,则其利息可以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 (汇算清缴时,利息视同销售,同时确认利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但原利息因为不满足相关性原则,不能扣除。) 总结一下,此不准扣除的理由,实际上是混淆了“取得收入有关”与“取得收入”两个概念。
好,那么,勒令停产期间,设备折旧可以扣除吗? 我的回答是:如果导致固定资产永久停用,则其确认永久停用次月起,不得扣除折旧。此时,设备已成摆设,企业应考虑进行处置。 除此之外,不允许扣除,没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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