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六条“各征收单位应严格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相应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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