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藏政发[2018]38号 2018-10-30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1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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