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8号 1993-0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法规的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就其清算所得享受免征、着重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的法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6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