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22
摘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对所辖一般纳税人进行自行审核申报工作进行辅导。对纳税人填报的《重新核实申报表》进行汇总,于7月20日前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88号           1995-05-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为便于对期初进项税额抵扣工作的管理,使期初进项税额得以均衡抵扣,自1995年1月1日起,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一律按每年抵扣20%,抵扣期限为5年。

  2.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实行按季抵扣的办法,每一季度的抵扣比例为5%。(年抵扣率20%÷4个季度)。

  纳税人不得自行按月或跨季度抵扣期初进项税额,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抵扣比例,否则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抵扣权并依据征管法予以处罚。

  3.纳税人必须严格依照按季抵扣的规定,在每一季度末财务结算时,按规定的季度抵扣比例计算当季准予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并将其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在每季度终了后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内,随同纳税人申报,将当季期初进项税额的有关转帐抵扣数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抵扣申报(填报说明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登记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转帐抵扣的有关数字,按季向市局填报本区、县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表。

  4.鉴于新的期初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下发较晚,对1995年前两个季度(1月至6月)的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和申报抵扣时间规定为:

  (1)抵扣比例为10%;

  (2)纳税人在6月末财务结帐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应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并结转有关帐户;(3)申报抵扣时间为7月1日至10日。

  5.为了做好期初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自199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期初进项税额的计提、抵扣规定,对本企业1994年期初进项税额的计算分离、动用抵扣的有关情况进行自行审核,并于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重新核实申报表》(格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对期初进项税额重新申报。

  对纳税人在自行审核申报中检查纠正的问题,税务部门除依照规定补缴应补税款外,不再予以处罚。

  6.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对所辖一般纳税人进行自行审核申报工作进行辅导。对纳税人填报的《重新核实申报表》进行汇总,于7月20日前上报市局。

  7.本次一般纳税人自行审核申报工作结束后,纳税人重新申报的1995年初(1994年底)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即为1995年至1999年逐年按季申报抵扣的基数。各局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关于对期初进项税额加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市局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规定,区别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对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自1995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再计提期初进项税额,市局原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9.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按市局京税外[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应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关于改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略)

  2、《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重新核实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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