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大地税函[2009]180号 2009-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第二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废止。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部分废止]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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