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13]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27
摘要: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经盟市级地税局认定、审核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已经批准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盟市级地税局可根据其土地改造利用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再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93号                          2013-4-2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近期,部分盟市地税局反映“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存在免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经盟市级地税局认定、审核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已经批准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盟市级地税局可根据其土地改造利用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再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