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93号 2013-4-27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盟市地税局反映“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存在免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经盟市级地税局认定、审核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已经批准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盟市级地税局可根据其土地改造利用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再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