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5]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15
摘要: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5]43号     2005-09-15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招标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和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须知,包括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投标人资质和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

  (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三章 代建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

  (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

  (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

  (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目的维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赔偿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改委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各市、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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