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5]72号 1995-12-0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2月16日起全文废止。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财政部 1995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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