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地字[1993]193号 1993-12-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已经按要求对工资制度改革所需资金作了安排,但由于文件下发较晚,年终前不能发放。为真实反映1993年支出情况,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今年财政决算支出中将这部分应支未支款统一预留,并转到1994年。现将有关账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留。在1993年财政支出中,以"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应补未补数"在"其他支出""类"中增设一"款"总列一笔,增加1993年的财政支出。在1994年设"缴回1993年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并如数冲减1994年财政支出。 二、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表格的"表四、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之二)事业行政经费部分","其他支出""类"第"241款""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之后(即表格中的空行部分)增加"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应补未补数"一"款",予以反映。 请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迅速布置,遵照执行。 财政部 1993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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