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183号 1997-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次调整“三小税”收入级次的重要意义和对促进税收征管的积极作用,务必提高对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重要性的认识,投资方向调节税能否比上年有较大增长,是检验调整收入级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把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住有利时机,做好征收工作,促进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水平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结合我省开展的税源普查工作,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结算。真正做到税源清楚,数据准确,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到位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包括新开工程和以前年度竣工、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论是哪一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计划外建设项目都属于清理检查范围,其主要内容是: (一)竣工项目,主要检查投资计划文件,适用税率和年度税款结算情况,对拖欠税款,征纳双方共同制定纳税计划、法人代表签字盖章,限期缴清。 (二)续建项目,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预缴了税款,并办理了上年度税款结算手续,检查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三)新开工项目,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是否按年度计划投资额和核定期悉缴了税款。 (四)对零税率项目,主要检查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或建设期间是否改变用途(包括转让、出售),对改变用途的,一律要重新审定税率,补缴税款。 三、各地要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严格执法、强化征收。要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讨价还价、协商办税、随意调库的错误行为和作法,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不留“死角”。 四、各级稽查分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稽查列入下半年的工作重点,下查一级,边检查、边开票、边入库;上级稽查分局检查入库的税款,不作为当地任务基数。省局稽查分局将在下半年有重点的安排检查,查出的收入直接入省金库。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稽查分局的工作,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并督导税款的及时入库。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部门配合,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税收的流失。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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