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7]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税务稽查,严密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5
摘要:自治区辖市国税局的稽查机构设置。自治区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稽查分局,主要任务是对市区内所有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实现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分离。为了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管理,市局成立稽查管理科,主要任务是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制订下达稽查计划,并负责对涉税大案要案的审理,以及全市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税务稽查,严密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7]2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加强税务稽查,严密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

关于加强税务稽查,严密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严密税收监控,防止税收流失,推进依法治税,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稽查组织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税务稽查组织体系是有效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保证和基本条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国税系统稽查机构按如下要求设置:

  1、自治区、地区国税局的稽查机构设置。自治区和地区分别设一个稽查分局,负有双重职能,即对内行使稽查工作管理职能,对外行使检查职能,主要任务是进行稽查工作管理。

  2、自治区辖市国税局的稽查机构设置。自治区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稽查分局,主要任务是对市区内所有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实现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分离。为了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管理,市局成立稽查管理科,主要任务是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制订下达稽查计划,并负责对涉税大案要案的审理,以及全市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3、县(市)国税局的稽查机构设置。县(市)设一个稽查分局,负责全县(市)的稽查工作,重点放在县城(县级市区)纳税户的稽查,并有计划地对各农村税务征收分局所管辖的纳税户进行分片包干或巡回等方式稽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稽查运行机制。要有效地进行税务稽查,必须明确稽查工作职责和分工,理顺稽查管理体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以形成正常的动作机制。

  1、自治区和地区稽查机构的职能。自治区和地区稽查分局以管理为主,稽查为辅,主要是组织实施上级局和本局制定的稽查办法和规定,对下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及查处或者协助下级国税机关查处重大偷、骗税案件。自治区和地区稽查分局内设机构要贯彻专业化分工和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科(股)、计划审理科(股)、稽查执行科(股)。其职能分别为:综合科(股)主要负责稽查日常事务管理等综合性工作。

  计划审理科(股):主要负责受理公民举报,根据公民举报和人工或计算机筛选的稽查对象制定稽查计划,跟踪和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审理,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和税务处理决定意见,以及本分局税务行政听证等。

  稽查执行科(股):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稽查计划,开展日常税收稽查、专项税收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及对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2、自治区辖市稽查机构的职能。自治区辖市稽查机构担负的任务较重,工作区域较大,其在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上须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

  (1)市局稽查管理科的职能:主要负责制订稽查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制订全市的年、季、月稽查计划,并下达各稽查分局执行实施;负责涉税大案要案的审理(大案要案的审理划分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全市稽查工作的管理,协调各稽查分局间的稽查关系,侧重涉税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稽查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的专项税收检查和税收大检查等。

  (2)稽查分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根据市局稽查管理科下达的稽查计划,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收稽查和专项税收稽查,以及案件的专案稽查;负责稽查处理结果的执行。稽查分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如下业务股和若干个稽查所。综合股:主要负责稽查日常事务管理等综合性工作。稽查所:主要负责实施市局稽查管理科下达的稽查计划,开展日常税收稽查、专项税收稽查和专案稽查。执行股:主要负责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

  3、县(市)稽查机构的职能。可参照自治区和地区稽查分局的模式,设综合组、计划审理组和若干个稽查执行组,履行相应的职能。稽查机构内部要建立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防止权力过份集中,避免徇私舞弊。

  对于工作量小的稽查机构,执行股(所、组)可不单独设置,其职责由稽查所承担。查补税款的催收追缴,以及罚款、滞纳金是否移送和由征管机构组织入库,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在同一地市内做法应当统一。

  为了提高稽查机构的执法权威,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稽查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稽查分局在主管税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主管局负责,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稽查分局(科)的管理和指导,使稽查机构从上到下形成系列,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强有力的税收执法专业队伍。通过理顺稽查管理体制,建立相应制度来协调好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以及稽查机构与税务分局、税务局内部职能处、科、股之间的关系,减少工作扯皮,提高稽查机构的整体战斗力。

  稽查系列人数多、任务重,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不少,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把税务稽查真正摆上“重中之重”的地位,列入工作日程抓实、抓好,为稽查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创造条件,使税收工作重心和主要力量真正实现向征管的转移,各以税务稽查为重点的监督管理转移,促进税收征管上台阶、上水平。

  三、充实稽查力量,建立专业化队伍。各级稽查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要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稽查队伍。自治区和地区稽查分局担负对内管理和对外稽查的双重职能,人员配备要适当多于其他内设机构。自治区辖市和县(市)稽查机构基本任务是对外检查,稽查人员配备比例要达到所在单位总人数的40%以上,稽查分局直接从事稽查的人员要达到本分局人员的60%以上。

  四、贯彻稽查工作规程,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加强税务稽查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在机制和制度上保证税务稽查的规范、合法、效率和公正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稽查分局要把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规程》作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使《规程》成为稽查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保证税务稽查的高效和廉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税收执法权威,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改进稽查方法,提高稽查效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户经营形式和手段日趋多样化,新税制实施,都对税务稽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通过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稽查方法,提高稽查的有效性。

  一是对纳税户实行分类稽查管理。具体可以按纳税户生产经营的规模、财务管理的状况以及纳税意识的强弱等因素,把纳税户分为若干个类别,并相应采取不同的稽查方法,合理安排稽查频率,抓住重点进行稽查、不断提高稽查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采用计算机筛选稽查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重点稽查,对偷骗税进行有效监控和迅速查处。一时不具备计算机选案的地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利用人工进行选案,以提高税务稽查的准确性。

  三是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利用计算机进行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是在抓好日常稽查的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时地、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稽查和重点稽查、及时堵塞征管漏洞。

  五是设立税务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依靠人民群众的协作配合,在社会上形成协税护税力量,进行税收综合治理,稳、准、狠地打击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正确贯彻实施。

  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稽查人员素质。税务稽查人员处在税收工作的第一线,工作任务重、困难大、矛盾多,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税务稽查工作需要,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一是建立选人用人制度,把思想作风好,熟悉税收政策和有查帐能力的干部充实到稽查队伍中来。二是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结合稽查工作的特点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运用多种形式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三是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着重在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等三方面加强训练,采取长会短训、办班培训、以老带新、以熟带生和院校深造、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使他们尽快地适应工作的需要。四是建立健全稽查岗位责任制,量化考核标准,定期考核并兑现奖惩,形成内部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稽查干部的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五是在稽查机构内部建立定期轮流换岗制度,这样既可以扩大稽查人员的知识面,锻炼实际工作能力,提高业务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避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甚至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

  七、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推进稽查手段现代化。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实现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使税务稽查具有广泛的监控能力,敏捷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先进的调查侦破能力、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水平。当前,要优先为稽查机构配备必要的传真机、计算机以及交通、通讯工具等办案装备,并多渠道筹措解决办案经费,保障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加强与公、检、法联系,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偷骗税与反偷骗税的斗争极其尖锐复杂,因此必须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为税收执法提供司法保障。目前各地建立的公安执勤室、税务检察室和税务执行室,是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在共同维护国家税法、保障税收工作中创立的专门机构,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和完善“三室”建设,加强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通过建立综合协调和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办案工作,协调行动,加大对涉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实施税收的综合治理,增强税收执法刚性,树立执法权威,不断促进依法治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7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