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8]2号 1998-03-10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征,方便各单位、个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为征收船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特此通知。 附件: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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