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等级公路建设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流转字[2001]21号 2001-8-17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派3人组成税收征收管理小组进驻“高管局”具体负责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全疆范围内拨付工程款的高等级公路工程的建筑安装业(包括土建、工程监理等)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的代征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派驻的税收征收管理小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积极协助税收征收管理小组人员开展税收工作,依照(新党办[2000]5号)文的规定及时把中标单位和中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及各有关地区施工进度资料提供给税收征收管理小组;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向总承包人或各施工单位索取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开据的“统一发票”,并将施工企业(含监理)应纳的税款,在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含监理费)的同时逐笔直接划拨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对总承包人或各施工企业(含工程监理)未提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开据“统一发票”的,不予支付工程款。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与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及各有关地、州、市(县)加强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务质量与效率。 三、凡区内外建筑安装企业(含工程监理),承包我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及监理的总承包人或各施工单位在结算或收取工程款时,应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开据的“统一发票”,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四、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将各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或给各施工单位拨款等情况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税款划拨与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应在银行设立“高等级公路建设地方税收过渡帐户”,并严格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税款征收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计财字[2000]11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代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应按属地原则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等有关规定将税款划拨及代征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收到税款后在三日内解缴税款。 六、为使代征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按代征税款(含附加)额及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并支付给代征单位。 七、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各级地税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做好2001年7月31日前高等级公路建设应缴营业税(含附加)的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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