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10号 2005-08-15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管理。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相关办证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达起征点业户发生停业、复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要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切实强化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控管。 三、认真做好未达起征点业户的认定工作。对已认定为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在办税服务厅和未达起征点业户经营所在街道、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公布,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核定定额等。 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管理。未达起征点业户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在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0日内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纳税。申报内容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要求的内容填报,主要是申报销售额情况。 未达起征点业户如果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或同一纳税年度内有六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恢复征税。 五、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未达起征点业户生产、经营需要领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限量供应《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限购数量和版位,原则上每月供应的票面总金额不得超过起征点标准,按月结报、缴旧购新,以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作用。同时,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防止为他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