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6]13号 1996-03-08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66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3号)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及时对纳税申报资料中《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进行审核,如果申报期内申报户数多,且工作量大,不能及时全面进行审核时,应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先行审核《增值税申报表》,三个附表可推迟审核(但应在当月审核完毕,并将资料整理归档)。 三、各单位务于3月20日前,做好内部与外部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干部及纳税人掌握各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的填写方法和要求,为今后正确申报及全面审核等项工作打好基础。 四、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3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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