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2008]93号 2008-05-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未出台之前,请各市积极与财政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原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情况,摸清欠税数额。对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征收时开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完税凭证,入库预算级次为县级金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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