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个人收入采取定率定税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地税二[1994]4号 1994-9-11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所[2006]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取得劳务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我市对个人所得税收征管工作一再加强,税款逐年增加。但由于个人收入隐蔽,税源零散,管理上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为切实强化征管,减少税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对我市部分行业的个人收入,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采取定率定税征税办法。 一、对歌厅、舞厅、卡拉OK厅的伴唱、伴奏、伴舞及节目主持人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四款及《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五条规定是劳动报酬所得,应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这部分收入零散,不易控管,为堵塞漏洞,方便代扣单位扣缴税款,通过调查测算,对上述人员取得收入按次依9%的综合负担率征税(其中:营业税3%、城教0.3%、个人所得税负担率5.7%),并开立特种发票。 二、个人取得的广告、中介服务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按次依7%的综合负担率征收(营业税5%、城教0.5%、个人所得税负担率1.5%),并开立特种发票。 三、对个人、私营企业、个人承包及无法正确考核个人所得的宾馆、饭店中的厨师、面点师的工资、薪金的所得,采取按月定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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