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税三[1993]565号 1993-08-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的规定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6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部分废止]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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