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三[1989]705号文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17号 1998-12-01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税三[1989]705号)中的第八点、第十一点的内容已自然失效,但该文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对《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法[1998]681号)中将税三[1989]705号文误列为失效文件,现予以更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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