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6]11号 2006-10-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有关区县地税局来电,请示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