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6]11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7
摘要: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6]11号                  2006-10-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区县地税局来电,请示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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