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农[1999]27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3
摘要:凡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者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缴纳契税。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受房屋产权,不在契税条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应全额缴纳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275号        1999-11-3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沈财农字〔1999〕20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凡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者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缴纳契税。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受房屋产权,不在契税条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应全额缴纳契税。

  二、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所属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