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稽[2004]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4
摘要: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进行制作。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4]4号       2004-06-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的电脑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式样附后)。本市原有各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包括统一发票和冠名发票)一律停止开具。

  二、《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的防伪措施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由于上海尚未使用税控开票软件,为此本市规定:

  (一)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免费提供的《货运发票》开票软件。

  (二)受托开发开票软件的上海瀚博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负责培训服务。

  (三)代开票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代开的有关规定和手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货运发票》开具限额不超过百万元。

  四、根据《通知》要求,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其12位代码中的第9、第10位分别为0和4,如2004年第一次印刷的12位代码为:231000410451;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其12位代码中的第9、第10位分别为0和6,如2004年第一次印刷的12位代码为:231000410651。

  五、《货运发票》发售价为1.30元/份;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每份为1.30元。

  六、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进行制作。

  七、各单位应在2004年9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做好有抵扣联运输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八、《货运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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