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1]13号 2001-01-22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老年服务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从2001年1月1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通知》第二条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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