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7]10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4
摘要: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7]10号       2017-5-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切实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广大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尤其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和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提升对税法的遵从度,及时督促财务人员按月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为全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二、明确扣缴义务人范围和方式

  (一)扣缴义务人及范围。扣缴义务人为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扣缴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等,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实现全员全额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在支付个人收入时(包括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员工支付的所有工资、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各项收入),无论其月收入是否达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标准,均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就支付给个人的上月收入总额向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三)推广个税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地税系统开发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是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扣缴义务人可按照规定安装《金税三期个税扣缴客户端V2.0.083》软件,做好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将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系统中予以更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下载地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hndsj.hunan.gov.cn/),下载路径:我要帮助-资料下载-文档下载-金税三期个税扣缴客户端V2.0.083。

  (四)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按照百分之二支付手续费。

  三、工作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到县地税局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缴税,并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评估。

  (二)县地税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县地税局要切实加强个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对涉嫌逃避税款和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要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沟通和协调,全力引导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要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平台作用,加强与财政、金融等部门协作,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扣缴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努力在全县营造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

  (三)部门配合加大处罚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应扣未扣、未及时扣缴申报,导致税款流失的,由县地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县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其下期财政拨款,直至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为止。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地督促检查。对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县地税部门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领导的相应责任。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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