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4]175号 1994-12-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户将于1995年1月1日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发票换章工作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各区、县局领导务必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安排,在有关部门和广大用票单位的配合下,把发票换章工作搞好。 二、做好新旧版发票的更换工作。 从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全市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同时使用新版和旧版发票(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但一个用票单位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种版的发票,只能在旧版发票用完后,才能启用新版发票。 从1995年7月1日开始,本市范围内由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将全面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税务局清理缴销。 在过渡期内,各区、县局要先售旧版发票,然后再售新版发票。对申请购领新版发票的单位,各区、县局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需订购(自印)新版发票的单位,各区、县局应在1995年3月31日前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安排印制。凡市局印制的发票能够满足用票单位需要的,一律不得批准用票单位订购(自印)发票。 三、关于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问题。 新版发票监制章名称、形状、规格、字体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我局刻制的新版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字样,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北京市”字样,字体为楷体,全称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新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发票名称的正中央,大红印色(加防伪荧光油墨),其他联次不得套印。新发票监制章由市局统一制作,从1995年1月1日正式启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办法”管理。 四、关于发票承印厂。 为了加强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做好发票的源泉控制,发票承印厂由市局审定后发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发票准印证》。经审查,现市局暂确定六个发票承印厂,即:京华印刷总厂、北京市印刷三厂、丰台区印刷厂、崇文区龙谭印刷厂、平谷县印刷厂、房山区崇民印刷厂。其中,京华印刷总厂主要承印计算机发票和无碳、涂碳复写发票。各区、县局审批单位订购(自印)发票须到以上发票承印厂印制。对未经市局审批的原发票承印厂,有关区县局应对其在印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限期在1994年12月31日前印制完毕。 发票承印厂所在地区、县局要配合市局加强对承印厂的管理。 五、加强宣传、培训。 为了做好这次发票换章工作,各区、县局应将我局这次发票换章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尽早通知各用票单位,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要组织办税人员学习、培训,以保证我局发票换章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上报发票换章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要求。 各区、县局应于1995年7月31日前将这次发票换章工作的总结上报市局征管处。总结内容除按总结的规范写作要求外,还必须包括这次换章新版发票的用票户数,售出发票本数,订购(自印)发票户数,订购(自印)发票本数,清缴旧版发票本数和查处违章户数及罚款金额等。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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