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区建房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3]401号 2003-10-21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灾区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70号)精神,现就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的居民住房建筑工程,报经市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项政策执行时间自2003年灾后重建之日起,至2004年3月底止。 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的,在2004年底前,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阜阳:阜南县、颍上县 六安:寿县、霍邱县、裕安区 淮南:谢家集区、田家庵区、潘集区、八公山区、市矿业集团、毛集区、凤台县 蚌埠:郊区、怀远县、五河县 滁州:凤阳县、明光市、全椒县 合肥:长丰县省监狱管理局、白湖农场 省农垦总公司:阜蒙农场、正阳关农场、东风湖农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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