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72号 1998-03-1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州市科委报送的审查认定材料,现将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广州市科委认定的我市内资38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其所得税政策按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财企[1994]414号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穗国税发[1995]366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广州市科委复查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1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二),从广州市科委发文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执行现行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 1.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经广州市科委复查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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