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属地征管、一级稽查业户移交后税款抵扣时限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268号 2001-2-26 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属地征管、一级稽查的方案〉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57号)对需转移征管单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旧纳税人识别码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限作了规定,但对抵扣时限未作明确。 现特对抵扣期限明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有关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销货方索取的于2001年3月1日前以旧纳税人识别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个月的期限内可继续抵扣,即在2001年5月31日前(税款所属时期)抵扣完毕,从2001年6月1日起不得抵扣。 今后,纳税人因变更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的,亦按此规定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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