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368号 1995-09-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通知的内容印制通告,请各分局于9月20日到市局发票处领取,并于9月日于29日前下发给纳税单位。 此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由市局统一刻制,各分局于9月20到市局发票处领取。 附件:国税发[1995]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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