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5]137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3
摘要: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及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问题(不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规定),按我局甬地税二[1995]66号文件办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37号          1995-07-0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及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问题(不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规定),按我局甬地税二[1995]66号文件办理。

  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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