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37号 1995-07-0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及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问题(不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规定),按我局甬地税二[1995]66号文件办理。 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