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3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10
摘要: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设立的销售免税品的免税店,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并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在海关隔离区提货出境的免税店,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34号             2008-06-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国税函[2008]81号,国税发[2009]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失效。青国税发[2008]81号条款废止或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设立的销售免税品的免税店,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并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在海关隔离区提货出境的免税店,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已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免税店,如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在《通知》下发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应予取消;

  二、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设立的销售非免税品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店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加强免税品的监控,通过审查免税品购进合同、发票、免税商品入库核准单、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核实纳税人购进数量,通过以进控销的方式,监控纳税人的销售额;

  四、《通知》下发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及有关规定,对免税店以往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五、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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