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0]254号 2000-11-29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统一和公平税收负担,经研究,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0]106号《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所得率作适当调整,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不低于下列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前提下,分户核定税所得率。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市报市局。 附件: 1.应税所得率表 2.国家税务总局应税所得率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9日 附件一: 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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