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5]429号 2005-12-26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汇总纳税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02号)有关精神,现对《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0]520号)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电力企业汇总纳税的范围。凡纳入省电力公司会计报表汇总范围的电力企业,均属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省电力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各级成员企业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按规定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成员企业发生变化,省电力公司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及时调整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汇总纳税申报的程序。汇总纳税电力企业实行层级汇总申报,即省辖市供电局汇总本级及辖内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省电力公司汇总本级及辖内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各级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非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上一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拒绝受理。 三、[条款废止]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鉴于电力系统财务核算的特殊性,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的,可由省电力公司在汇总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扣除,同时附报下列备案资料: 1、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分项统计表》(见苏国税发[2004]215号附件5、6); 2、省电力公司或县以上科委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文件; 3、苏国税发[2004]215号《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第2项规定报送的资料。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省电力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实行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申报立项、统一计算抵免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1、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到省经贸委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再按审批权限到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 2、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上报省电力公司,一份留存: ①《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清单 ②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3) 3、省电力公司应在年度申报前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汇总后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抵免。 五、“工效挂钩”工资扣除的管理。省电力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省级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备案,经审核后下达各地执行: 1、上级公司有关工效挂钩的文件复印件; 2、省电力公司分解下发各市的工效挂钩明细资料; 3、“两低于”计算表(苏国税发[2004]215号附件8)。 省电力公司动用工资储备或效益工资用于奖励所属成员企业的工资性支出,在成员企业不作纳税调整,由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统一进行调整。 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性支出扣除的管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由各成员企业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但对省电力公司集中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的标准范围内减除各成员企业已按规定标准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余额内扣除。 七、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的管理。省电力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再实行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执行。 八、财产损失的审批。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02号)规定办理。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其所属成员企业不再实行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办法,由各成员企业自行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成员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九、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