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函[2004]151号 2004-08-2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为加强对代售印花税票行政许可的管理,省局设计了《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样式附后),请你们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64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65号)文件中对代售印花税票许可的程序要求,贯彻落实好代售印花税票许可审批事项。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由各市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要切实做好领用、缴销等管理工作。 附件:《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样式(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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