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11号 2006-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函[2005]167号文精神,现将有关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路经营企业自2005年6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其超过的2%部分,按规定给予退库。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