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8]18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9
摘要:保险企业营销员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营销费用,其扣除比例一律确定为10%。保险企业未能提供营销员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183号             1998-08-1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营销费用,其扣除比例一律确定为10%。

  二、保险企业未能提供营销员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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