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电脑版《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征[2005]16号 2005-12-20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企业单位反映,由于开发公司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土地招投标中,收取的保证金、诚意金等金额都超过百万元,而目前税务机关只提供最高限额为十万元版的手写收据,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且近日国务院已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对直销企业需缴纳2,000万元至1亿元的保证金。鉴此,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的电脑版《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票样附后),发票代码为:231000500351,规格尺寸为190mm×102mm(4英寸),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为存根联(背涂绿色,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为收据联(背涂绿色,棕色油墨印框,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为记账联(普通打字纸,红色油墨印框)。包装规格100份/包,1000份/箱。 二、凡在本市已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在涉及招投标中收取的保证金、诚意金或收取其他非涉税项目费用时,存在单笔开票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可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项目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电脑版《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三、上述收据自2005年12月1日起启用,其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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