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企业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备案内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6]111号 1996-12-0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整个企业财会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企业建立内部的财会制度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是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促进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最有力保证之一,也是行使财政监督、依法征税、服务企业的一种手段。贯彻执行《两则》、《两制》以来,大部分企业已经建立起适合各自特点的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及时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但在一部分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备案上,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财会管理制度备案内容不齐,造成在《两则》、《两制》的执行上偏差;二是部分企业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后,重新修订的财会制度不及时上报备案,造成盈亏计算上的不实;三是部分企业财会处理随意性,财政税务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则》、《两制》,及时沟通企业财会管理的信息,有利于协助企业不断健全内部财会管理,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现将《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的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书面告诉我局。 以上备案内容在地方国有工业、交通、城市、公用、工业供销、外贸企业中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 1996年12月09日 附件: 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的内容 一、资产类 1.存货管理制度方面。 (1)存货记账的方法。现行制度规定存货的记账方法,可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企业根据存货品种繁简情况自行选择,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采取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需调整计划单位成本时,应事先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2)存货领用及发生的计价方法。领用或发生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应在年度开始执行之前报财税机关备案;一旦选定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应在第二年开始之前报财税机关批准。对采取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按月结转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方法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采取一次摊销,分期摊销法,企业应根据价值的大小、使用期限的长短以及每月领用数额的均衡性等特点,自行选择摊销方法。 (4)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处理,为了确保企业流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账实相符,企业必须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在进行账务处理前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方面。 (1)固定资产目录,上报财税机关备案。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是列作固定资产管理还是低值易耗品管理,应结合行业或企业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并据此认真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残值标准。 企业应根据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合理确定折旧分类,并结合企业技术进步、承受能力以及生产经营特点等,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企业应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定具体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快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具体明确快速折旧办法的机器设备范围,并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种快速折旧方法。 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区间内确定的残值率以及预计净残值确需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区间的,应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财务处理办法。主要指费用预提或待摊或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并确定预提金额或摊销期限。 (4)固定资产清查出的内容,需报财税机关备案。在清查过程中,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转销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前,应报经财税机关备案后,再作增减营业外收支处理。 3.在建工程管理制度方面。 (1)在建工程项目已经投入试生产1年,但未办理工程决算,转入固定资产的,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以促进及时交付使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2)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必须由在建工程负责部门报请企业领导及上级鉴定批准后,财会部门在办理清理及转账手续前,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企业对外投资中所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2)对外投资核算制度。对外投资评估经国资办确认的报告,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在投资实际拨款时,应作的账户处理及计价标准上报机关备案。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办法。 (3)投资权益管理和财务处理办法。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拥有实际控股权,可以分别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对投资权益的内容应具体明确,特别是对收益中已纳税情况进行说明。 (4)投资损失的备案内容。企业因投资失误或者被投资企业关闭,造成投资损失,在清理过程中应预先上报财税机关备案。列入当年损益的,应报请财税机关批准。 (5)递延投资损失的管理分摊办法。企业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和账面价的差额,应列入“递延投资损失”科目核算。其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合营期或不短于10年平均分摊,企业一旦确定分摊方法不得随意变动。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转销汇兑损益、待摊费用管理制度方面。 (1)管理和核算前范围;(2)计价或计算方法;(3)摊销期限、摊销方法,一旦确定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6.坏账损失管理制度方面。 (1)坏账必须按规定经过企业或财税部门批准。 (2)坏账损失核算办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方法。 (3)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标准。坏账损失采取备抵法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应收账款的余额提取坏账准备。企业确定的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二、负债类 1.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核算的范围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2.应付福利费不敷使用时,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3.应交税金的管理办法,特别是欠交税金压欠计划,滞纳金的账户处理办法,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4.预提工资的计提标准,年终清算之后补提工资的账户处理办法,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5.预提费用的管理制度包括预提范围、计算方法、核算期限、方法。预提费用需跨年度使用的,应报财税机关批准。 6.计入长期应付款核算标准及核销办法,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三、成本类 1.企业制定的划分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以及制订的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应上报财税部门备案。 2.选择成本计算办法。成本计算是否合理、科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和业绩计量的准确性。可选择的成本计算方法包括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分类法、定额法等,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 3.确定产品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A.在产品成本按年初数固定计算;B.在产品成本按其所耗用的原材料费用计算;C.约当产量法;D.在产品成本按定额成本计算法;E.定额比例法。上述方法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确定。 四、损益类 1.收入方面 (1)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确认收入的原则(特别是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的企业确认收入的原则),以及企业的一些收入,如不转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范围的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2)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折扣的账务处理,应上报财税机关审批。 2.期间费用管理方面 (1)差旅费标准。差旅费自定标准,以及实行包干办法的企业应当上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2)业务招待费超支的列支办法。企业业务招待费可根据《两则》、《两制》标准进行控制使用。但企业由于经营业务的拓展,业务招待费超控制数使用的应在列支成本费用前,报财税机关备案。 (3)利息分摊办法。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列入财务费用,由于各种不同的渠道筹资,用途的不同,使企业利息分摊至费用的办法有所不同,企业一旦确定利息分摊办法,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4)技术开发费列支办法。根据《两则》、《两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费用可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支的情况,升降原因以及总公司集中处理的技术开发费办法的,应上报对税机关备案。 五、所有者权益类 利润分配的管理制度。(1)对盈余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及分配办法,具体用途、核算等。(2)未分配利润的管理以及弥补亏损的办法。 六、其他类 1.内部审计制度。特别是经营者离岗之后的审计情况应及时报财税机关备案。 2.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实施新税制之后,企业制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3.外币业务管理制度。记账本位币的确定,期初、期末汇率的选定,汇兑损益的处理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4.企业组织体制发生变化,如改制、改革,涉及到财政税收政策,改革方案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5.现代企业制度返回所得税,实行延续政策返回的流转税,返回税款的使用等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6.企业财会机构内部分工情况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七、制约措施 为确保上述备案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快速建立,现将有关制约措施明确如下: 1.对企业制定的有关财会管理办法,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的,企业应及时上报。财税部门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备案内容,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备案内容不符合《两则》、《两制》规定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在2个月内进行修改,然后再报主管财税机关重新备案。财税机关在收到企业备案内容2个月内没有答复的,企业可根据备案内容执行。 2.对内部财会制度不健全及不上报财税机关备案的企业,税务部门作为其会计制度不健全,给予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年检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3.由于内部财会制度不健全或未及时上报财税机关备案的,超标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盈利企业应计算补交所得税;亏损企业超标准部分调高纳税所得额,减少亏损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占计算出的所得税部分,处以一定的罚款。同时对这类企业要求限期予以整改,否则暂缓返回各类税款,停止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4.由于内部制度建立不健全或备案不及时的,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责任。内部财会制度不及时制订和上报备案的,经检查考核之后,仍不合格的单位财会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不得其参加高级职称的评定。 5.建议有关部门将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及上报财税部门备案的内容列入对企业的考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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