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稳定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2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社会发展目标,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河北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沧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稳定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当前,正处于决定全年经济走势的关键节点,必须抢抓时间窗口,全力稳定经济增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发挥政策效应。要健全落实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反映和问题解决机制,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要宣传解读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市场主体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增强信心、稳定预期。要加强督导检查,推动政策快落地、早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动态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8月15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担负起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突破,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社会发展目标,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河北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沧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

  1.落实留抵退税政策。6月底前基本退完原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7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新出台的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

  2.支持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做好退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健全问题协调机制,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各级转移支付、本级待分资金6月中旬前原则上全部分配下达。动态监测县(市、区)库款保障水平,及时调拨库款,优先保障基层“三保”、留抵退税、债务还本付息、直达资金等重点支出需求。全面清理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盘活力度,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5.用足用好政府债券政策。力争下半年专项债券常态化储备全市达到100亿元以上。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今年以来发行的专项债券,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加快新增债券发行进度,6月中旬前完成待发项目前期手续,6月底前全部发行完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6.对符合政策的区域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7.对符合裁员率并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对符合政策的区域中,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六类主体”,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实施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设立航运新增运力专项奖励资金,对符合《沧州市鼓励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的,予以运力资金补贴。(待《沧州市鼓励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后,按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港航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1.尽快下达科技企业补助资金。2022年8月底前,下达4000万元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下达165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21略。此10项为市级层面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奖励措施,不再面向全社会公开。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2.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提升支农支小再贷款对民营、小微、涉农领域支持的精准度,力争全年投放额超40亿元。(牵头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

  23.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牵头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

  24.加大对科技企业贷款力度和市级科技创新券使用。深化与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建设银行沧州分行、沧州银行等银行合作,2022年为科技企业授信额度不低于100亿元。落实《沧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将支持帮扶对象由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扩大到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优化科技金融支持方向,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的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5.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市教育局)

  26.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商贷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降低到30%。对优质房地产企业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持有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牵头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

  27.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2022年底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可申请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提高租房提取最高额度至12000元/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第二次降至30%。(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抓好投资和项目建设

  28.加强项目谋划储备。超前谋划一批公路交通、铁路、港口码头、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质量投资项目,谋划一批补短板惠民生项目和优质产业项目,动态完善项目清单。年内新增省、市重点前期项目3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29.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项目,限时办结。持续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8、35、33天以内。开展加快项目落地工作“擂台赛”活动,比拼项目落地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30.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强化市县两级领导包联省市重点和5亿元以上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最大限度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杜绝一刀切。统筹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市“十四五”末目标值的,全力争取省级支持,确保能耗增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争取能耗单列;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对省、市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31.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今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依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依法做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今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慎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开展组建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对约130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慎用处罚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2.多渠道争取上级资金。在9大领域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的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下半年动态储备专项债项目200个以上,资金需求100亿元以上。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支持资金项目申报力度,做好谋划储备,完善前期手续,力争年内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10亿元以上。强化政银企对接,用足用好建行1600亿元信贷资金政策等金融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33.保障项目加快施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实行闭环管理和专用通行证制度,依托“运证通”APP做好《河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发工作,确保应发尽发。保障工地用料和物资,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边远和空闲场地统筹建立砂石料储备场库和混凝土供应站,满足域内建设工地20日以上用料需求。推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争前期项目早日开工,在建项目早日竣工。(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34.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资金按规定用于再投资。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一批优质项目,全年推介项目20个以上、总投资15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沧州港务集团,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35.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4000万元的引导撬动作用,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制定技改投资导向目录,围绕四大传统优势产业和五大战略新兴产业,聚焦产业基础领域薄弱环节,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筛选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实际支出,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10%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0万元,提振企业投资信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6.加快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加快推进“万塘千渠百河”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水工建筑物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其余工程年内全面完工;加快农村人饮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进度,确保16个县(市、区)农村饮水维修养护项目11月底前全面完工;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加大水利工程利用专项债力度,加快江河主要支流、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子牙新河、捷地减河治理工程提前开工建设;力争2022年全市水利系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加4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37.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区域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津潍高铁(京沪二通道)、雄商高铁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石衡沧港城际铁路征拆进度,加快石黄高速公路沧州主城区互通式立交、国道G228滨海公路沧州段等7个在建项目的建设,确保国道G104海河路至柳孟春段6月底建成通车、国道G205盐山绕城年底建成通车。加快曲港高速肃宁互通至京台高速段项目进度,确保上半年开工建设。加快荣乌高速沧州段改扩建、省道S327(新区至文安段)廊沧界至沧雄界段和省道S215津冀界至南大港小辛庄段等项目的进度,尽快开工建设。加快港口项目建设,确保煤炭港区3#4#通用散货码头2022年底完工,黄骅港综合港区9#、10#通用泊位专用线工程、黄骅港综合港区及散货港区铁路专用线工程(进港二通道)今年开工建设,力争散货港区30万吨原油码头和综合港区滚装、集装箱、多用途码头2023年开工建设。启动新一轮的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在完成2022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新改建76公里,安防工程142公里,危桥5座。推进“十四五”时期成熟公路项目尽早开工。合理确定邯港高速衡沧界至国道G205段、曲港高速公路京台高速至黄骅港段和邯港高速公路国道G205段至黄骅港段三个项目经营期限,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保三个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管理局、沧州港务集团、沧州交发集团)

  四、促进消费和外资外贸发展

  38.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拉动汽车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多种方式开展家电家具家装消费促进活动。(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9.加快文旅消费。面向全市发放文化惠民卡(券)20万张以上。对持续稳定演出、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力的旅游演艺企业进行专项支持,根据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演出收入、纳税金额等指标进行评选,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培育文创运营服务平台企业,择优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打造文创和旅游商品示范购物店,择优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支持。(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0.支持旅游业发展。重点支持全市文化和旅游重大战略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等项目。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进行资金补助。重点支持对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作用的项目。单体项目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单体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重点文化和旅游单位实施“以奖代补”。组织我市文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先进单位,对新获评的国家级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奖励2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的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单位奖励10万元。对全市2022年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以补贴方式据实全额返还责任险保险费用。对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暂退100%的质保金。(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沧州银保监分局)

  41.推动体育消费。以“新体育 新生活”为主题举办第三届沧州市体育消费季活动。积极利用河北省发放的体育消费券,拉动全市体育消费。(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

  42.完善城市消费设施。健全社区商业配套设施,支持改造提升一批便民市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2022年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16家,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抓好运河区吾悦广场“运河印象”步行街和河间市澳林托斯卡纳夜经济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重点培育1条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示范步行街和夜经济示范街区。(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43.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对电子商务业态发展领先、主体培育多元、创新应用广泛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4.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在沧州市中心城区(新华、运河、高新、开发)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毕契税的购房人,按照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金额发放购房补贴。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具体实施时间以正式文件为准)(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沧州银保监分局)

  45.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方可办理预售。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按照建筑形象进度把握,十二层以下的建筑(配建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十三层以上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监管调整为重点额度监管,对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进行重点额度监管,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节点设置为6个,首次拨付节点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后拨付节点为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非重点额度监管,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在确保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前提下,随使用随拨付。支持群众改善住房需求。(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

  46.建立稳外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利用省级奖励资金分别对进出口总量、增量和增幅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利用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发展资金对境外参展、出口信保、境外商标注册、外贸优势品牌和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47.积极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对外贸发展的保障作用,利用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发展资金,对我市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保服务保费在省补贴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00%支持,增强出口企业接单信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48.扩大优质产品和大宗商品进口。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49.全面落实外资奖励政策。严格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沧州市招商引资鼓励措施十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省专项资金奖励,积极推动外资项目落户沧州。(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0.推动开发区创先争优。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第1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和绩效工资幅度奖励,薪酬总额按2倍左右执行;对考核排名倒数第2、第3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由上级党委、政府约谈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按1.2倍执行;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由上级党委、政府约谈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按1倍执行,取消绩效工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五、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51.切实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落实各项收购条件,确保夏粮收购有序进行。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规范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52.强化粮油保供稳价。严格落实政府储备制度,确保成品粮油储备达到主城区常住人口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科学建立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完善应急保供体系,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储备企业科学轮换,保障市场稳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3.保障化肥供应。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涉及相关事项。积极扩大进口,控制出口,优先满足国内市场供应。支持市内经销企业参与国储钾肥投放竞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沧州海关)

  54.确保煤炭供应。积极协调大型煤炭企业的资源调入,加强渤海新区、主城区等重点地区,5家火力发电厂和15家供热企业煤炭供应保障,坚持“电煤中长协+省内煤矿+铁路沿线发运站”三位一体保供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55.优化提升火电支撑能力。积极推进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沧东电厂#3、#4机组节能改造,完成改造167万千瓦,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千瓦时以下,持续提高煤电调节能力和清洁低碳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56.推动电网重点工程建设。统筹推进蒙西-京津冀特高压输电通道工程、沧州北500kV输变电工程、以及沧县大白冢等15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新建农村电力线路1600公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57.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2022年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60万千瓦以上。有序推进渤海新区等5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按照省规划布局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前期工作。关注全省风电政策,及时沟通对接,有序推进全市风电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58.强化电力安全调度。制定全市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与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确保电力运行平稳有序。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导整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59.积极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推进沿海输气管线沧州段、冀中管网四期、中石油任丘-黄骅港支线等省内集输干线建设,确保到年底天然气管网分输能力达4000万方/日以上,“县县通”工程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60.强化气源保障。积极争取上游气源支持,组织不同输气管线间的气源调剂,确保落实气源16.3亿方以上,其中民生用气达到9.6亿方以上,工业用气达到5.6亿方以上,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障工商业用气需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1.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将我市铁路沿线煤炭6家发运站纳入市级煤炭应急储备保供体系。督导重点耗煤企业保持合理库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2.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储备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3.提升储气调峰能力。推进黄骅港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强化华港燃气河间LNG储备库等储气调峰设施统筹调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64.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通信管理办)

  65.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66.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67.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支持产业重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

  68.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69.实施“揭榜挂帅”项目。2022年10月底前,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一批高质量榜单,安排10项左右“揭榜挂帅”项目,攻克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70.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1.加强对科技企业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推进各级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开展精准服务,选派不少于400名科技特派员驻企服务。在全市选择20家工业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给予重点帮扶。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2022年7月底,组织开展5场科技成果对接活动。2022年11月底,举办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河北·沧州),挖掘企业技术需求不少于120项,达成意向合作协议不少于40项,签订技术合同不少于20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七、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72.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加大市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力度,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县(市、区)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73.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74.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各地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75.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服务保障对象手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6.加强储备调节。确保成品粮油储备达到主城区常住人口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猪肉储备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3天的消费量;冬春季节耐储蔬菜品种库存满足3天左右的消费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7.扩大企业就业规模。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8.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9.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对毕业生年度内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市残联)

  八、推进农业经济发展

  80.支持发展粮食生产。深入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生产发展补贴等政策,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高质量完成省下达的1348.7万亩粮食种植任务和14.5万亩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1.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42万亩,省级以上财政每亩补助1500元左右,开展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和节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和损毁工程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2.支持农业园区建设。围绕全市15个特色产业集群,组织申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过认定的,争取省级给予补助500万元。筛选1个集中连片新建100亩以上设施园区,争取省级给予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3.全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对涉农央企开展“一对一”招商,协调解决立项、审批、用地、资金等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农央企及国内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建立的分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争取省级给予奖补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4.支持涉农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和省级示范联合体成员申请“强龙担”信用便捷贷款和贴息贴费补助。对从事捕捞业的渔业从业人员,市级给予25%的渔业互保费补贴。全市筛选1个优势种业企业,建设小型种质资源库、创新联合体和商业化育种中心,补助100万元;筛选1个种子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5.大力推进奶业振兴。利用省级以上资金,对新建、扩建社会养殖场每个栏位补助1000元;对乳企自建牧场每个栏位补助2000元;建设智能奶牛场每个补助30—100万元;升级改造家庭牧场每个补助30万元;开展胚胎移植每枚胚胎补助2500元;购买性控冻精每支补助75元;对获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每年3—5月正常收购省内生鲜乳进行喷粉的乳企,按收购量的10%、每吨补助500元;对全株玉米、苜蓿等收贮每吨补助不高于48.5元;对苜蓿种植每亩补助600元;对每新增年产万吨婴幼儿乳粉支持4000万元,年产500吨奶酪或黄油支持2000万元,日产50吨巴氏杀菌乳产能支持1000万元,其中奶酪、黄油和巴氏杀菌乳产能支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年实际投资额10亿元、5亿元的奶业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补。上述支持政策以当年省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6.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争取省级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7.支持新改建农村户厕107030座,每座省级补助500元、市级补助200元;新建农村公厕1400座,省级每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争取省级每个奖补5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88.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9.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0.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91.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2.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93.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4.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95.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6.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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