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3]7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27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77号             2003-03-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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