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津0118刑初576号 发文日期:2021-09-0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津0118刑初57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34****,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外环)海泰创新六路2号1-1-1809室,法定代表人李某建。 诉讼代表人:李绍彬,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系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三部刑诉﹝20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单位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君泽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建(已判刑),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被告人赵月强,赵月强联系被告人贺泽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1200000元,税额共计174358.92元,全部由信泰君泽公司认证抵扣。包括:接受天津柏盛源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02732295-02732296、02782611-02782613),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为72649.55元;接受天津大通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06086141-06086144),价税合计400000元,税额为58119.64元;接受天津仁义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588502-03588504),价税合计300000元,税额为43589.73元。且上下游公司之间形成虚假资金流。案发后,信泰君泽公司对上述税款进项转出,并对税款进行了补缴。 上述事实,有证人贺某、李某、赵某、王某、郭某、李绍彬、郝某、何某、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赵月强、李某建、贺泽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涉案公司基本情况(户卡)、税务登记表、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列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金回流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进项转出单、完税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21)津0118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且认罪认罚,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天津XTJZ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志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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