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12-15
摘要: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008-12-1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事项总结<东方税语>
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新政若干细节问题解析<段文涛>
24个关于税率及小规模纳税人调整问答(湖北国税)<东方税语>
深度剖析2018年5月1日后跨期合同发票开具策略<肖太寿>
转登记纳税人:3个案例厘清“未抵扣税额”的处理<李晓波 陈耿>
保险费的那些税事——增值税及票据篇<李春梅>
【浦东税务】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浦东税务>
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问题<叶全华>
12366热点问题之增值税税率调整<厦门税务>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十问<青岛税务>
房地产进项分摊计算,一个特立独行的存在<税语说>
西藏税局发布12366减税降费热门40问<西藏税务>
助力脱贫攻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这4项税收优惠<财政部>
企业“无偿”提供防疫货物和服务的财税探析<左岸金戈>
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梁晶晶>
房企代收费用如何进行涉税处理?<税行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否可以适用非居民企业等15个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税务问题要当心<刘天永>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哪变了 该掌握哪些要点<东方税语>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六大误区<盈科财税>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四问<湖北税务>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十问<青岛税务>
所得项目“变形计”<阿莲>
西藏税局发布12366减税降费热门40问<西藏税务>
四种情形您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上海税务>
助力脱贫攻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这4项税收优惠<财政部>
预收供暖费“直接收款or预收货款”<杨泳>
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孙玮>
年末暂估收入,次年开发票,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彭怀文>
疫情期间企业停工损失财税处理探析<左岸金戈>
企业“无偿”提供防疫货物和服务的财税探析<左岸金戈>
税法上关于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总结<左岸金戈>
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梁晶晶>
合同违约金、逾期支付的税务与账务处理,这2种情况一定要分清<汤茹亦>
财税[2018]32号文解读:增值税税率5月1日双降如何平稳“换档”?<高允斌>
增值税的33个热点难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6月12366)
保险费的那些税事——增值税及票据篇<李春梅>
被39号公告闪了一下腰<李华>
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事项总结<东方税语>
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新政若干细节问题解析<段文涛>
24个关于税率及小规模纳税人调整问答(湖北国税)<东方税语>
深度剖析2018年5月1日后跨期合同发票开具策略<肖太寿>
转登记纳税人:3个案例厘清“未抵扣税额”的处理<李晓波 陈耿>
保险费的那些税事——增值税及票据篇<李春梅>
【浦东税务】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浦东税务>
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问题<叶全华>
12366热点问题之增值税税率调整<厦门税务>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十问<青岛税务>
房地产进项分摊计算,一个特立独行的存在<税语说>
西藏税局发布12366减税降费热门40问<西藏税务>
助力脱贫攻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这4项税收优惠<财政部>
企业“无偿”提供防疫货物和服务的财税探析<左岸金戈>
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梁晶晶>
相关阅读——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
相关政策——
国务院令第691号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