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本级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社文〔2017〕200号 2017-07-19 税屋提示——依据闽人社发[2022]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方便职工就近就地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的规定,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决定将省本级部分工伤认定明确由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辖对象 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出台前,在省本级参保的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事业改企单位和其他性质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鉴定及经办工作 在省本级参保的央属行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事业改企单位和其他性质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相关要求 省本级部分参保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明确属地管辖,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以及省本级有关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衔接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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