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规[2019]3号 2019-3-29 税屋提示——依据渝财规[2022]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2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步伐,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现印发并在“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市财政局张红联系电话:023-67575209 邓孝润联系电话:023-67575461 市金融监管局黄严锋联系电话:023-67572052 附件: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审定纳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奖补政策,重点明确奖补的范围、流程、标准和方式等;牵头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评定和社会公示等工作,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自评等。同时,会同市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 (一)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882号)的有关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挥我市上市专家顾问团专业力量,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组织银行和创投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与各证券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奖励。 (一)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审核通过后给予60万元奖励。 (三)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户企业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3年培育期实施奖补。拟在境内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或拟在境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对其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按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年培育期内上市的,上市后不再享受奖补。 第四章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向所在区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或上市工作牵头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由其出具推荐报告后,一并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1)。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2份。 第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在每年4月、9月,按照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标准,集中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评定,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评定结果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每年5月、10月底前,将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名单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六条第(一)款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境内上市的,依据企业改制上市进度采取分阶段申报方式。 1、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即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4)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重点培育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后,即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3、企业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重点培育企业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后,即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境外上市的,采取一次性申报方式。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即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200万元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4、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六条第(二)款挂牌财政奖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即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七条三年培育期财政奖补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境内上市的,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可一次性或分年度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补。 1.财政奖补的申请文件; 2.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前一年和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附2); 3.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5.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6.企业在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取得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次性申请财政奖补。 1.财政奖补的申请文件; 2.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前一年和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附2); 3.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5.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6.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佐证材料;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需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1份,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及时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培育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向金融监管局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据此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应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涉及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原《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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